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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我国首部反窃电地方性法规需修改 1999年12月1日,《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反窃电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实施13年来,对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2002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全省反窃电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以更好地维护供用电秩序,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在2010年组织对全省地方性法规清理时,已将办法列为

我国首部反窃电地方性法规需修改

1999年12月1日,《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反窃电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实施13年来,对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2002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全省反窃电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以更好地维护供用电秩序,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在2010年组织对全省地方性法规清理时,已将办法列为统筹修改的24件法规之一。今年9月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历经22稿的《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于昨日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窃电行为认定增加了两类

现行规定对窃电行为认定主要为五项,包括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的;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伪造或者擅自开启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随着智能电表的普及和窃电方法的不断变化,《草案》在原五种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使用窃电装置的;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或者非法使用用电充值卡的。

窃电罚3倍违约金或取消

按现行的规定,一旦被认定为窃电,用户不仅要补缴电费,还要缴纳电费3倍的违约金。而在《草案》中,“3倍违约金”的硬性规定已不见,修改为“用户对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的窃电嫌疑没有异议的,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

《草案》提出,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窃电嫌疑的,应当制止,做好用电检查记录,书面告知用户,并可以采取拍照、摄像、录音、保存窃电装置等方式收集和保留证据。用户如存有异议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用户也可直接向电管部门投诉。

窃电量计算办法增加四种

被认定为窃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断了电,这种情形有望叫停。供电企业中断供电,要事先通知当事人,不得影响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用户正常用户。

究竟窃了多少电,如何认定窃电量一直是用电户和供电方争议的焦点。对此,《草案》对窃电量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细化,将原来的三种计算方式增加到七种。原规定的三种计算方式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以其他方式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的最大额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按180日计算,照明用户的每日窃电时间按6小时计算,其他电力用户的每日窃电时间按12小时计算。

《草案》新增加的四种计算方式为:窃电期间产品产量能查明的,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耗和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再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计算确定;在总表上窃电,分表能够准确计量,且窃电期间计量数据能够查明的,按分表电量总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能够查明正常月份用电量及实际用电变化情况的,按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期间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或者非法使用用电充值卡占用电能,计费电能表正常的,按现场抄见电量与供电企业最后记录的结算电量的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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