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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报道

2022/07/16264 作者:佚名
导读:1月6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新出台的《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货币补偿款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 ◆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

1月6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新出台的《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货币补偿款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

◆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征收单位应将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7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办法》要求,对申请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多层建筑安置小区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安置小区、多层与高层混合安置小区不超过36个月。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不得采取暴力断水断电迫使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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