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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解读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我省是全国12个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的省份之一,地质灾害以群发性小型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为主,呈突发性强、点多面广、危害大的特点,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据统计,1998年至2012年,全省共发生地质灾害15.5万起,死亡493人、伤1120人、直接经济损失33.5亿元。 2000年,省政府出台的《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对防治地质灾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

我省是全国12个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的省份之一,地质灾害以群发性小型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为主,呈突发性强、点多面广、危害大的特点,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据统计,1998年至2012年,全省共发生地质灾害15.5万起,死亡493人、伤1120人、直接经济损失33.5亿元。

2000年,省政府出台的《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对防治地质灾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4年,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省需要结合实际对上位法做进一步明确与细化,增强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同时,亟需将我省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通过立法予以确定。

经过2010年至2013年的起草、调研、修改,省政府于今年5月将《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3年7月27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2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和防治工作原则

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和防治工作的原则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条例》与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在适用范围上是一致的,其中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对于地震、洪水等灾害,《条例》作了特别规定,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防洪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原则,常委会审议当中,初审专委会和部分委员提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既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明确规定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地质灾害防治实践活动不断总结和提升的认识,建议补充这一原则。因此,《条例》在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基础上,补充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增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的民主性、科学性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增强编制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条例》在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补充规定“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此外,为方便公众知晓,《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三、强化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地质灾害预防,是有效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损失的关键环节。强化预防措施,提高预防能力,是地质灾害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条例》在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基础上,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预防:

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的需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精确度与时效性。

二是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组织。

三是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

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采取工程治理或者转移避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是禁止在山区、丘陵区的部分地段削坡建房。

四、新设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内容

对受地震灾害严重威胁的村(居)民实施避让搬迁,尽管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未作规定,但它是我省实施多年来的一项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条例》为此专设一章,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作了创设性的具体规定:

一是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愿搬迁、政府主管、整体搬迁的原则,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实施避让搬迁。 二是编制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方案,应当听取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意见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和移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分别做好移民计划和资金的协调、地质灾害隐患核查、移民搬迁安置用地保障及安置点的公路、饮用水工程、用电建设等工作。

相信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我省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会迈上新的台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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