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根据委员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修改。3月30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参加了会议,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当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现将根据委员意见所作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将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中的“现代化建设与保持、塑造特色相结合”修改为“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风貌相结合”,使表述更为严谨。
二、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三款关于重点发展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
三、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四、为了强化对历史古迹和非文保单位等的保护,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五、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草案表决稿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六、由于草案表决稿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仅限于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将草案修改稿该款中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此外,草案表决稿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