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审查报告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财经委于11月13日召开全体会议,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为做好初审工作,审议前,省人大财经委就立法中的一些问题多次与法规起草部门进行了研究,并先后赴有关省和省内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座谈会,广泛征求了意见。受省人大财经委的委托,现将对草案的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草案的基本看法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财经委于11月13日召开全体会议,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为做好初审工作,审议前,省人大财经委就立法中的一些问题多次与法规起草部门进行了研究,并先后赴有关省和省内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座谈会,广泛征求了意见。受省人大财经委的委托,现将对草案的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草案的基本看法

省人大财经委认为,城乡规划是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础,依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统筹城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合理制定城乡规划、指导城乡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城乡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现行的城乡分割管理,造成了城乡面貌差异不断扩大,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更加明显;一些地方政府对于规划的严肃性认识不够,随意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情况时有发生;规划执行难等问题日益突出,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调整容积率等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现行的城乡规划政策法规和管理体制机制的不足逐渐显现。因此,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法执行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规划管理覆盖到乡村地区,注重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使城乡建设更加科学和协调,在现有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关于城乡规划和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省人大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已基本成熟,同意将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为使草案的内容更加完善,省人大财经委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总则

1.为明确立法目的,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结合我省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在草案第三条有关原则中:

(1)建议增加“保护耕地、防灾减灾”等相关内容。

(2)建议将第三项“历史文化保护”修改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同时,将“与保持和塑造特色魅力相结合”修改为“与保持传统特色相结合”。

3.为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议将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辖区”删除。

4.为避免累赘,建议将草案第六条“……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的“经依法批准的”,第七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中的“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内容删除。

5.为了将草案第七条的规定与草案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相衔接,建议在草案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二)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1.为了解一定期限内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建议在草案第二章中增加“建立规划评估制度”的内容。

2.建议将草案第十五条修改为“南昌市的城乡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直机关和国家直属机构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三)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

1.为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改善民生,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三条“量力而行”后增加“尊重群众意愿”内容。

2.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修改为“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第二款修改为“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3.建议将草案第三十六条“……申请核发”修改为“领取”。

4.建议将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后”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

5.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九条移至第三十五条之后,作为第三十六条,原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顺延。

6.为明确起见,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施工图”前增加“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的”内容。

7.为便于操作,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五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的时限。

8.为使条款表述更加完整,建议在草案第五十四条增加有关经整改仍然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出具合格意见单的规定。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

(四)关于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非常必要,建议草案增加授权省政府就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以便在法规实施时配套使用。

此外,为使表述更加严密、准确,还对草案的用词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在此不一一赘述。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