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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674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稳步增长。2013年,全省政府非税收入达到1973亿元,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非税收入是由预算外资金发展而来。为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稳步增长。2013年,全省政府非税收入达到1973亿元,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非税收入是由预算外资金发展而来。为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1997年省政府制定了《江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赣府发〔1997〕21号)。十多年来,随着公共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非税收入已经逐步取代预算外资金,目前,除教育收费外,国家将原按预算外管理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彻底取消预算外资金,《江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已不适应当前财政改革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加之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践中,还存在管理范围不清晰、项目设立不规范、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需要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专门性法规,以确保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法可依。

二、起草经过

2012年底,省财政厅为做好条例立法工作,成立了以厅领导为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参与的起草小组,专门负责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2013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魏小琴副主任等领导带领省财政厅负责同志到浙江省进行专题学习考察,并确定将条例草案纳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库。5月,省财政厅启动起草工作,在征求了各设区市、县财政局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后,于9月初向省政府呈报草案送审稿。2014年1月7日,省政府正式将条例草案纳入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作为2014年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

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修改过程中,书面向省发改委、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等部门并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在赣州、抚州等市进行了调研,赴内蒙古进行了考

察,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3月14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办务会进行讨论。会后,再次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讨论。4月24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科学界定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有利于推行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结合我省财政管理工作实际,草案规定,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具体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等。

(二)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立项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是政府非税收入的源头,只有把好项目的设立关,才能从根本上做到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为此,草案规定:一是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项目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是设立在本省范围内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单位应当向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三是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设立,由执收单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审批。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三)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管理

建立“财政管理、银行代收、收缴分离、以票管收、有力监管”的执收模式,是防止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确保应收尽收的关键。为此,草案规定,一是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负责执收,没有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执收。执收单位可以根据规定委托执收。二是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在具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中,选定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三是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是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财政部门核准。

(四)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

为完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效益,草案规定:一是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类管理。二是政府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政府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构成的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收缴、核算、存储、分成、退付、支付、清算。三是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四是有规定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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