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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第六章:附则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第三十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第三十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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