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近年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思路要求,江西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工作,2006年出台、2015年修订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专设“水资源节约利用”一章,对促进我省水资源节约利用,保护水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约束不断增强,对节约用水要求更高。而《江西省水资源条例》虽设了专章,但所作的规定也比较原则,难以适应节约用水工作的新形势。由于我省地处南方,水资源相对丰富,目前节水型社会建设氛围还不浓,浪费水资源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节水管理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清、资金投入不足、公众参与不够、激励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等突出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的战略部署,对节水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节约用水工作,将节约用水纳入法治轨道,实现 “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出台《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十分必要。
二、我省节水立法主要精神
1、贯彻落实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要求,充分把握节水优先这一根本方针。
2、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战略。目前水利部正在积极推动出台《节约用水条例》,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国家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将进一步做好节水工作的顶层设计,把节约用水摆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
3、南方丰水地区也要节水。我省水资源相对丰富,优越的水资源禀赋是我省的后发优势,但长期以来,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粗放,用水效率较低的问题普遍存在。通过立法,进一步树立丰水地区也要节水,节水即减污,节水即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4、针对我省节约用水管理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如管理体制不顺、考核责任落实力度不强、公众节水意识不足、企业及用水户节水积极性不够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二、《办法》符合江西节水工作实际需要,有两大亮点
1、进一步理顺了节约用水管理体制。节约用水涉及各行各业、社会公众,做好节约用水工作,需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互相配合、齐抓共管。为此,结合当前国家推进节约工作有关部署,《办法》进一步对我省节约用水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二是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标准,指导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管理体制的理顺,对于下一阶段在我省实施国家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2、提出了节约用水的激励和保障措施。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除了加强行政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也至关重要。《办法》从投入机制、优惠政策、公众参与等方面强化了节水激励和保障措施。一是要加大节约用水的投入,通过财政补助、节水奖励等方式,扶持节约用水项目。同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非常规水源。二是要培育、扶持和发展节约用水社会组织,引导公众广泛参与节约用水活动,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三是要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节水型载体称号、用水效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等节约用水的单位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可优先满足其用水需求。这些措施也较为符合江西实际。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