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颁证对象
为与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做好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办法》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象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第二条)。
(二)关于颁证管理机关和三级颁证范围
为了方便企业办证,《办法》规定,实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证和市、县受省局委托颁证的工作体制,并对三级颁证范围作了合理划分。省局直接颁证对象是: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证范围的在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属、跨设区市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上卤水开采企业,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和省属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省属地质勘探单位,其他四等以上(含四等)尾矿库(第三条);设区市局受委托颁证对象是: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及其五等尾矿库,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省属以下地质勘探单位,省属以下卤水开采企业,设有五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第四条);县(市、区)局受委托颁证对象是:砖瓦用粘土矿(场),采砂场,省属以下地热、温泉、矿泉水开采企业(第五条)。
(三)关于颁证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办法从申请、受理、审核、颁发、延期、变更等工作程序上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的受理机关(第八条、第九条),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形式、颁证时限、颁证要求、延期、变更条件等进行了严格的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颁证后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中新增了对非本省登记注册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在本省从事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持备案登记表到作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同时,《办法》中新增了应当依法收回或者注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后监管措施(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