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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六章 附则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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