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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污染场地在中国的现状

2022/07/16140 作者:佚名
导读:中国在快速城市化和污染土地开发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严重的污染事件。其中有些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广发关注。例如,2004年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工程施工工人的中毒事件,成为中国重视工业污染场地的环境修复与再开发的开端。 该事件后,环境保护部于2004年6月1日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 号),要求关闭或破产企业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

中国在快速城市化和污染土地开发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严重的污染事件。其中有些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广发关注。例如,2004年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工程施工工人的中毒事件,成为中国重视工业污染场地的环境修复与再开发的开端。

该事件后,环境保护部于2004年6月1日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 号),要求关闭或破产企业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对原址土地进行调查监测,报环保部门审查,并制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对于已经开发和正在开发的外迁工业区域,要对施工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调查,确定清理工作计划和土壤功能恢复实施方案,尽快消除土壤环境污染。

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来华投资的企业大多都采用美国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对其购入的企业或土地进行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以识别场地环境状况,规避污染责任。主要参考国外的标准体系,如荷兰、美国和加拿大等。自2004年宋家庄地铁事件之后,中国的环境保护研究机构在各地开始涉足污染场地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并根据污染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管理和土壤修复的需要,分别制定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法规和配套技术标准。

国家政策层面来看,2008年6月,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了中国土壤污染的重大问题、政府的具体要求、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行动措施。提出的行动方案包括: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

2008年环境保护部提出了到2015年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目标。

2012年国家“十二五”规划,也再提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并首次提到污染场地一词。具体如下:

(1)研究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与备案制度及污染土壤调查、评估和修复制度,明确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和要求。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评估与安全等级划分试点。

(2)加强城市和工矿企业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开展污染场地再利用的环境风险评估,将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场地,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且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对已有居民要实施搬迁。

(3)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治污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典型污染场地和受污染农田为重点,开展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对责任主体灭失等历史遗留场地土壤污染要加大治理修复的投入力度。

在污染场地标准方面,中国可参照的有关标准有1995年颁布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1993年颁布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2004年颁布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2007年颁布的《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等。这些标准有的已经严重滞后于实践,有的不是专门针对污染场地。这使中国的场地环境评价和修复工作陷入被动状态。对于测试方法,也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国标方法,这将导致测试方法在引用和使用上带来的困难和结果的差异;二是某些测试方法不能满足当前场地评价的要求。

当然,自2004年前后,国内研究院所开始配合城市规划进行场地评价工作以来,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和总结,中国逐渐形成了独立的场地评价标准体系。中国的场地评价已经从借鉴学习阶段进入自主研发和系统化的阶段。2009年,中国的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标准陆续完成,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这些标准包括《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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