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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三章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建辖区内的污染源监测网,领导所辖区域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是各级污染源监测网的组长单位。负责安排所辖区域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开展监测工作。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十条 凡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承认网络章程的监测机构,均可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申请加入污染源监测网,经审查合格后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建辖区内的污染源监测网,领导所辖区域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是各级污染源监测网的组长单位。负责安排所辖区域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开展监测工作。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十条

凡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承认网络章程的监测机构,均可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申请加入污染源监测网,经审查合格后,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局批准。参加污染源监测网的各监测机构原有名称、隶属关系、人事管理和经费来源均保持不变。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污染源监测网的各成员单位在监测网的统一安排下,可承担本部门、本单位以外的污染源排污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和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开展的各种污染源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污染源监测网做好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机制,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进行定期质控考核及技术监督。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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