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质量,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节水意识,实现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及时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体制
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切实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汤阴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具体协调征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乡(镇)、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序进行。
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共分三个部分: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代征;行政事业单位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汤阴县住建局征收;企业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所在乡(镇)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2004〕2414号)精神,全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城市居民用水为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为1.0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为0.8元/立方米。
三、实行目标管理
县政府与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并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各单位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征额度测算工作由县政府牵头,每年组织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工商局、住建局、水务局、工信局、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等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普查小组,对全县用水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各类用水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在详细统计公共供水、自备井供水量的基础上,测算污水处理费的应征额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部门联动,各司其责
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
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监察局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进行效能督查,对积极主动做好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完不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任务,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推诿扯皮部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预算及管理工作,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统一水费征收票据的管理,建立领用台账,严格规范使用。及时督促各代征单位及时足额上缴代征污水处理费,向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及时足额拨付运营经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县物价部门负责监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执行。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的调查分析,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提供依据。
县住建部门负责协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每年提出次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对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监督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执行情况,确保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县水务部门负责自备水源用户的管理,向县住建部门提供自备井数量、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管理等相关文件;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办理取水许可证前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定期对漏管单位进行摸底排查,及时纳入管理,并将排查结果及时报汤阴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对无证取水等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地下水资源有序开采和全覆盖管理。
县环保部门负责提供国控污染源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排放污水的流量、出水水质)。
县工商部门负责向县住建部门提供宾馆、洗浴中心等特种行业的名称、地址等相关材料。
县电力部门按照征收领导小组的安排,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征收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征收企业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并按照与县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及时足额征收。
五、严格奖惩,依法征收
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征收办法,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征管人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征管档案,严格执行征收政策和标准,加大依法征收力度。各代征单位认真抓好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各用水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得无故拖缴、拒缴。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由住建局依法进行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
实行严格奖惩制度,各代征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80%(含80%)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按1.5%拨付代征手续费。县政府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代征单位,按征收总额的10%进行奖励;完成年度目标任务90%以上(含90%)的,按征收总额的5%进行奖励;完成年度目标任务80%(含80%)至90%(不含90%)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80%(不含80%)以下的,扣除代征手续费10%-30%,并由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六、加强宣传,增强节水意识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采取设立宣传台,出动宣传车,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口号,电视台、《新汤阴》开辟专题报道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全面的宣传报道,营造宣传声势,在全县营造关心重视污水处理建设运营工作的良好氛围,形成良好的节约水资源意识。
附件:汤阴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4年8月9日
附件
汤阴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宋庆林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冯俊平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徐国平 县政府党组成员、监察局局长
杜庆武县财政局局长
付伏乐 县住建局局长
吴天庆 县环保局局长
郑学德 县水务局局长
刘柏旭 县工信局局长
郑会保 县审计局局长
王建华 县工商局局长
秦 涛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郭育宾 县电业局局长
崔文峰 城关镇政府镇长
臧华伟 韩庄镇政府镇长
侯静华 白营镇政府镇长
张 洁 古贤镇政府镇长
李庆勇 伏道镇政府镇长
李付国 宜沟镇政府代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付伏乐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