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编制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
(二○○八年十一月)
编制依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1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乡住房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厅〔2008〕262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法〔2008〕151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甘财预〔2008〕49号)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0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