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做好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以下简称“重建维修”)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帮助灾区群众重建家园,实现安居乐业,促进灾区经济社会恢复发展的首要工作,必须纳入各地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优先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重建维修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坚持自建为主、国家支持、社会帮扶;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步扶持;坚持明确责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坚持解决当前困难与长远发展相协调,恢复重建与建设新农村相结合。
第四条 重建维修遵循群众自筹、政府补助;经济实用、防震安全;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立足当前、兼顾长远;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统一规划、体现特色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