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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重建维修评估认定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九条 重建维修必须先行评估认定。 评估的范围仅限于地震灾区农村居民的居住用房。对长期不居住人的房屋,因灾损坏的;有新住旧,旧房因灾损坏的;老人单独住房因灾损毁,但其子女的住房有共同居住条件的;因灾损坏的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列入评估范围。 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震前户口登记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 第十条 重建维修以村

第九条 重建维修必须先行评估认定。

评估的范围仅限于地震灾区农村居民的居住用房。对长期不居住人的房屋,因灾损坏的;有新住旧,旧房因灾损坏的;老人单独住房因灾损毁,但其子女的住房有共同居住条件的;因灾损坏的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列入评估范围。

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震前户口登记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

第十条 重建维修以村为单位,以重建维修评估小组评估和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村委会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重建或新建规划、选址及房屋户型的选择等事宜。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负责评定重建维修对象,提出补助标准,监督重建维修施工质量等工作。

第十一条 重建维修评估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一般应由村干部、老党员、群众代表、本村技术工匠、县建设、地震部门技术人员和驻村干部组成,人数在11-15人之间为宜。评估小组成员民主推荐产生一至二名召集人。

第十二条 重建维修评估的程序:

1.受灾家庭申请;

2.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在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受灾群众住房损失程度和灾前家庭收入状况,对申报家庭逐个进行评议表决,经2/3成员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3.经村民代表会议与会人员2/3表决通过,张榜公示后,上报乡镇政府;

4.乡镇政府要对上报的重建维修户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并上报县区民政局;

5.县区民政局审批,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损坏房屋按倒塌、危房和可维修房屋三种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对已经倒塌和评估认定为无法维修的危房列入重建范围;对评估认定可维修的房屋列入维修范围。可维修的房屋要按照土木、砖木、砖混三种不同结构,根据受损程度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微三类。

第十五条 需要原址整村重建或异地新建的农户,不论其房屋破坏程度如何,全部纳入重建范围。

第十六条 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受灾农户住房倒损情况,按照原址重建、异地新建,分类统计,逐户建档立卡,登记造册,逐级建立重建维修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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