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重建维修必须先行评估认定。
评估的范围仅限于地震灾区农村居民的居住用房。对长期不居住人的房屋,因灾损坏的;有新住旧,旧房因灾损坏的;老人单独住房因灾损毁,但其子女的住房有共同居住条件的;因灾损坏的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列入评估范围。
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震前户口登记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
第十条 重建维修以村为单位,以重建维修评估小组评估和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村委会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重建或新建规划、选址及房屋户型的选择等事宜。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负责评定重建维修对象,提出补助标准,监督重建维修施工质量等工作。
第十一条 重建维修评估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一般应由村干部、老党员、群众代表、本村技术工匠、县建设、地震部门技术人员和驻村干部组成,人数在11-15人之间为宜。评估小组成员民主推荐产生一至二名召集人。
第十二条 重建维修评估的程序:
1.受灾家庭申请;
2.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在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受灾群众住房损失程度和灾前家庭收入状况,对申报家庭逐个进行评议表决,经2/3成员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3.经村民代表会议与会人员2/3表决通过,张榜公示后,上报乡镇政府;
4.乡镇政府要对上报的重建维修户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并上报县区民政局;
5.县区民政局审批,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损坏房屋按倒塌、危房和可维修房屋三种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对已经倒塌和评估认定为无法维修的危房列入重建范围;对评估认定可维修的房屋列入维修范围。可维修的房屋要按照土木、砖木、砖混三种不同结构,根据受损程度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微三类。
第十五条 需要原址整村重建或异地新建的农户,不论其房屋破坏程度如何,全部纳入重建范围。
第十六条 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受灾农户住房倒损情况,按照原址重建、异地新建,分类统计,逐户建档立卡,登记造册,逐级建立重建维修工作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