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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重建维修的管理和验收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三条 重建维修工作应坚持重建维修户负总责。与重建维修有关的部门、单位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测绘、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采购供应、建设质量等方面应各负其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重建维修工作的质量、进度和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第三十四条 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代表村民对统一重建维修的工程质

第三十三条 重建维修工作应坚持重建维修户负总责。与重建维修有关的部门、单位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测绘、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采购供应、建设质量等方面应各负其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重建维修工作的质量、进度和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第三十四条 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代表村民对统一重建维修的工程质量、用材质地标准和建设进度,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重建维修工作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建维修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参建各方,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 列入本年度住房重建维修任务的地区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必须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确保入冬前入住。

第三十七条 重建维修乡镇、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应分别组织由政府领导牵头,发改委、民政、财政、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进行竣工验收。检查验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和村民的意见建议。凡群众意见大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市州验收总结报告书面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民政厅、财政厅。省上将适时组织工作组进行抽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时,必须对重建维修后的住房进行拍照,连同重建维修前的原住房照片以及农户的基本情况、补助标准等相关资料,按户建档,统一保管。

第三十九条 对在农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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