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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应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重建维修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当地重建维修工作,协调解决重建维修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一条 农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的管理单位为县市区政府,责任主体是乡镇政府。市州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市州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一般干部包户的责任制度,确保重建维修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四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全力支持和配合重建维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