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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资金管理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 第七条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专户。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改变使用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集中资金、重点投放的原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第九条政府

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

第七条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专户。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改变使用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集中资金、重点投放的原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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