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沈阳市人大获悉,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沈阳市农田水利管理领域第一部地方法规《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不仅明确规范了沈阳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非工程设施的范畴,还依农田水利设施的性质划定了管理和维护的具体办法,实现了分级管理。
《条例》明确禁止以下六种危害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侵占、摧毁农田水利设施;危害农田水利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条例》规定,对于侵占、摧毁农田水利设施和危害农田水利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