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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总 则

2022/07/1618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 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 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 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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