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对日用水量5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单位、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管理,用水单位应当到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用水计划指标。
《办法》规定,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应当缴纳2至5倍累进超计划加价水费(按现行水价计取)。据了解,超计划用水10%以下的,超出部分加收一倍水费;超10%至20%的,加收二倍水费;超20%至30%的,加收三倍水费;超30%至40%的,加收四倍水费;超40%以上的,加收五倍水费。
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食品、冲洗砖石和沙石等,责令限期改正,追缴浪费水量10至20倍的加价水费。因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命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10至20倍的加价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