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国家批准,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的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指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规划、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称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城际轻轨交通除外。
第五条轨道交通是服务于社会的重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分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分期建设、优先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的监督与管理;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称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