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用地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线网规划、线路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市轨道交通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设置安全保护区,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控制,控制范围如下:
(一)已建工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30米内,未建工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各30米内;
(三)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地面站房和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用地界线内;
(四)独立设置的出入口、通风亭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
第十条在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非轨道交通工程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同意。
在安全保护区内,实施经批准的非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当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