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多元化投资,多渠道筹措,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资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轨道交通建设资本金为工程投资总额的50%,其余资金采用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应当根据其工程建设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进度等情况进行,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由市政府投资的,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通过银行贷款等其他渠道筹集的,由轨道交通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审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减免。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附属工程,属市政工程建设性质的,应当列入市城市建设计划,并按工程实际需要安排资金。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配套需要增加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由项目开发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建设计划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应当依法进行,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