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章,研究拟订本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城建项目投资、建筑业产值、房地产投资相关经济指标的落实。
(二)参与城市分区规划编制,组织编制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参与地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及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三)编制下达区域内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筹措城市建设资金,对全区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四)协调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工作,统筹推进辖区内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贯彻执行建设市场管理政策和运行规则等规定,建立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工程招投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六)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和施工现场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安全监管、告知和备案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的申报登记工作,参与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并对存在问题依法实施处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预防和清理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负责燃气行业监管。
(七)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补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核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收取挡光抵押保证金,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等工作。
(八)负责城市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建设节能与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贯彻执行沈阳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标准,推广现代建筑产业项目建设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
(九)负责本单位生态环境相关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