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热力,是指热源企业以热水和蒸汽为热媒,通过管网输配,为工业生产提供的热能。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热力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民用供热、用热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管理部门是本市工业热力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工业热力的具体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房产、质监、安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工业热力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工业热力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配套建设、节能环保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