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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草案)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热力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业热力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工业热力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热力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工业热力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热力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业热力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工业热力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热力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工业热力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工业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向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提交竣工技术资料。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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