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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草案)第三章 设施管理

2022/07/1615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条 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工业热力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因施工需要,确需对工业热力设施进行迁移、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与工业热力设施管理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工业热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业热力设施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

第十条 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工业热力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因施工需要,确需对工业热力设施进行迁移、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与工业热力设施管理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工业热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业热力设施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工业热力设施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工业热力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擅自开启、关闭阀门和排放工业热力;

(二)擅自并网;

(三)依托工业热力设施或者其附属设施搭建建(构)筑物或者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

(四)向工业热力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液体、倾倒垃圾;

(五)其他损害工业热力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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