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成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市建委和市建工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建设银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调解招标投标重大纠纷;
(四)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涉外工程及大型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及投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文件并审定标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四)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在我市的国家直属、省属专业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其专业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其他民用项目及我市规划内的项目的招投标,由市招标投资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另行设置招标投标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