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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苏家屯区、新城子区、于洪区、东陵区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当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沈阳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9〕5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