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不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资质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在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资质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
第六条新设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新设立的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兼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应当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
第七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建筑智能化工程资质单位的建设业绩、人员配置、资金状况、技术设备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