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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智能化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检测与验收管理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建筑智能化工程竣工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并取得检测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验收;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未经验收备案的建筑智能化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建筑智能化工程竣工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并取得检测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验收;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未经验收备案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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