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的核准工作,承担保障住房建设成本测算工作,参与保障性住房选址、资金安排、价格审核及租金定价工作。
(二)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担住房制度改革补贴资金核准工作,承担公有住房房改核准和租金标准的确定工作,承担自管房售房款和维修资金使用的核准工作,承担市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导等工作。
(三)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交易领域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调控政策,承担全市租赁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市场行为检查及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市自然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四)承担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老旧住宅区综合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承担物业行为检查,承担公有住房的行业管理和直管公房的经营、修缮、管理工作,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论证、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五)承担全市民用供热市场监督和管理职责,规范民用供热、用热行为,承担全市供热监督检查,参与编制、落实城市民用供热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完善城市供热保障制度,监督、指导供热行业节能工作,负责对地源热泵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及项目初审,负责对地源热泵应用技术宣传推广和研究。
(六)承担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工作,承担房屋拆改结构、增加荷载等行为和鉴定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七)承担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供热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新建供热热源审查工作。
(八)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职责,审核征收成本,核准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负责征收及补偿的相关备案审查,承担信访工作的协调督办,处理原房屋拆迁工作的后续遗留间题,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九)承担城区房屋使用、全市物业服务活动、民用供热、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对房屋产权人(单位)危房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十)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一)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