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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总则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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