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权限内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3.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核准。
4.大坝竣工验收。
5.大坝堤顶兼做公路许可。
6.险坝改变原运行设计方式的审批。
7.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8.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9.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
10.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备案。
1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2.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1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预审。
1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下放至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
2.将利用县级管理的堤顶、戗台做公路审批下放至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
3.将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下放至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
4.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审批验收下放至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
5.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资金的审批下放至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
(三)增加的职责。
1.省级立项、征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跨市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护堤护岸林砍伐的审核。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2.加强河流管理和保护,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3.建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工作。
4.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党组织建设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