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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及区、县(市)水利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并监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水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组织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

(四)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五)统一调配城乡水资源、协调处理区、县(市)之间和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

(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取水许可制度,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七)组织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八)管理全市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九)归口管理节约用水工作。制定节水政策,编制用水定额,下达用水计划。奖励节约,惩处浪费;

(十)负责河流、水库的水质管理和调查评价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水利局搞好水资源开发利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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