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沈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2022/07/1615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水利局给予奖励: (一)宣传、实施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事迹突出的。 (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三)勇于同破坏水资源行为作斗争的。 (四)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成绩显著的。 (五)在水资源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 (六)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七)在水资源保护、管理其他方面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水利局给予奖励:

(一)宣传、实施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事迹突出的。

(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三)勇于同破坏水资源行为作斗争的。

(四)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成绩显著的。

(五)在水资源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

(六)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七)在水资源保护、管理其他方面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扣缴取水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用欺骗手段骗取取水许可证的。

(二)违反取水许可证批准的使用条件和范围的。

(三)擅自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和取水方式的。

(四)拒不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

(五)对水资源造成严重浪费、逾期未整治的。

第三十条 擅自在河流,水利工程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由水利局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生活饮用水源地,堆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资源行为,造成水体破坏,水质污染的。

(二)在水源地滥伐林木,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水资源的。

第三十二条 未经水利局同意,擅自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由水利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水利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