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6日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的《沈阳市黑臭水体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据沈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武范介绍,召开新闻发布会是为了宣传和实施好这部政府规章,介绍《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就这部政府规章的贯彻实施提出意见。
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分别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提出生态环境要保护,经济要发展的新要求。其中,针对黑臭水体治理问题,2015年,住建部和环保部印发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各地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2017年,按照住建部和环保部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情况的通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治理提升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将12条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纳入治理范围。为了切实推进水体综合治理与维护,解决黑臭水体治理后再次污染反弹或者产生新增污染源等问题,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亟需通过立法,明确职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黑臭水体治理提供制度保障,确保实现水体长治久清的要求。
制定《规定》的依据及《规定》的主要结构
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等规定。《规定》共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水体名录和水质监测等内容。
《规定》的主要内容
建立黑臭水体河长制。《规定》第七条将黑臭水体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范畴,明确黑臭水体治理实行河长制管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水体水质、岸线保护负责。
《规定》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黑臭水体管理予以专门的规范,且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专业性指导和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通过立法予以固化。目的是明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职责,建立黑臭水体监督管理体系。
《规定》颁布和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黑臭水体管理责任,进一步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实现水体长治久清的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