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建筑、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根据地基与加荷情况确定。民用高层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1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1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1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1次。
②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根据地基土类型和沉陷速率确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
③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陷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陷、不均匀沉陷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 d一次的连续观测。
④建筑沉陷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陷量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100 d的沉陷速率小于0.01~0.04 mm/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