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办法等。
2.负责本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及承揽外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业务。按有关规定,与业主签定工程监理承包和廉政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搞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监理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协调服务。
3.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建立健全监理组织机构,设立独立工地试验室,并申请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证书。
4.根据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负责审批、编制项目监理计划。
5.负责组建和管理各工程项目总监理(驻地)工程师办公室,以及掌握各项工程质量动态,并负责为各工程项目总监理(驻地)工程师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测试检仪器、设备。
6.及时审核施工进度计划,监督、检查工程进度,确保阶段性工期目标。
7.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记量支付和变更设计,各项手续、程序齐全,计量支付、变更设计数据准确及时。
8.严格按照《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编制竣工资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