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适时制定我县饮用水源保护、排污许可、排污交易、污染责任保险、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污染防治等规范性文件,适时清理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办牵头协调,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委等配合)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达标排放。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及时公布大检查开展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结果向县政府报告。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状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超总量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抽查,结果向社会发布。(环保局负责)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健全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法院环境案件审判工作。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挂牌督办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案件。不断完善环保督政体系,加强对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环保局牵头,公安局等配合)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司法介入等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2016年年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和清理整改工作。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水上倾倒危险废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环保局牵头,公安局、住建局、水务局等配合)
制定实施行政单元全类型水环境监测点位体系及评估考核办法,优化全县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城市水体等监测网络,增补跨界等水环境监测点位,提升水环境监测网络的整体功能。在淮河流域重点断面新建自动监测站,健全自动监测系统。环境监测部门要强化水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水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持久性污染物、水生生物等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大应急监测和快速监测能力投入。(环保局牵头,财政局、水务局、农委、国土局等配合)
完善全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国控、省控、市控废水污染源全部纳入监控平台,实现县、市、省监控中心数据双向传输及交换。积极推进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技术研究,重点园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逐步安装含特征污染物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达到实时监控、及时预警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进、出水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水量,并联网至水务、环保监控平台。(环保局牵头,住建局、水务局等配合)
加强环境监察、环境应急、渔政执法等专业技术培训,加强乡镇(街道)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全面覆盖,明确分工、责任到岗”的网格化监管原则,以县、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为责任主体,按照县级负责督查、监管,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日常巡查、现场处置的原则,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健全三级管理、三级网格的环境监管体系,将环境监管触角向下延伸,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没有盲区、消除隐患,确保排污单位得到有效监管、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稳妥解决、环境秩序得到有力维护,环境质量不断提升。推进环保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2016年年底前,按照省市部署做好环境监察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应根据环保部确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环保局牵头,县编办、人社局、农委等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