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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 辨识、评估与管控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节 辨识与评估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为有效掌握本单位安全风险的分布及状况,对本单位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全面系统的风险辨识;专项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及时掌握本单位重点业务、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和管理对象的安全风险状况,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部分区域开展的风险辨识。 第十二条 全面辨识应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辨识应在生产经

第一节 辨识与评估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为有效掌握本单位安全风险的分布及状况,对本单位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全面系统的风险辨识;专项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及时掌握本单位重点业务、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和管理对象的安全风险状况,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部分区域开展的风险辨识。

第十二条 全面辨识应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辨识应在生产经营环节及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开展并按规定时限完成。安全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清单。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环节,编制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并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学习。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辨识应针对影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及其危害程度的致险因素进行,一般包含以下方面:

(一)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与应急技能、安全行为或状态;

(二)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运输工具、工作场所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三)影响安全生产外部要素的可知性和应对措施;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工作机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合规和完备性。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等级判定标准(指南),对风险清单所列安全风险进行逐项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以及主要致险因素和控制范围(措施)。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致险因素发生变化超出控制范围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并确定等级。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成立评估组,对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等级评定、变更和销号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论。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的评估组成员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节 管理与控制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安全风险的等级、性质等因素,科学制定管控措施,严格落实管控责任,主动从组织、制度、管理、技术、应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对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作业场所、区域、设施、岗位等实行重点管控。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按要求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掌握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保障必要的投入,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醒目位置、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告知栏,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及管控应急措施、责任人、报告方式等内容,并通过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编制安全手册、组织讲解宣传等方式,告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区域的外来人员,指导、督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安全风险可能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完善应急措施。当安全风险的致险因素超出管控范围、达到预警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立即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处置。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登记、管控、应急等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单位内部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监测、管控等工作,规范管理相关档案。

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应当单独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并按照职责范围将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清单分别报送属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安全投入,积极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降低风险等级,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节 较大及以上风险管控与登记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加强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管控:

(一)制定动态监测计划,按照每月不少于1次的频次,定期更新监测数据或状态,并单独建档;

(二)单独编制专项应急措施;

(三)按年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并于次年1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渠道向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进入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影响区域的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避险逃生等方面的培训演练。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于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安全风险的危险特性、可能发生事故后果、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将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后果、安全防范与管控应急措施等如实告知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或人员。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本单位的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相关信息通过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登记,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同时按规定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故信息等内容进行登记。

(一)基本信息包括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类型、主要致险因素、评估报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名称、联系人及方式等;

(二)管控信息包括管控措施(含应急措施)和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影响范围与后果等;

(三)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事件类型、级别,可能影响区域范围、持续时间、发布(报送)范围、应对措施等;

(四)事故信息包括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管控失效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名称、类型、级别、发生时间、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调查处理报告等;

(五)填报单位、人员、时间,以及需填报的其他信息。

预警信息和事故信息在预警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登记或报备。

第三十一条 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登记分为初次、定期和动态三种方式。

第三十二条 初次登记应当在评估确定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第三十三条 定期登记采取季度和年度登记两种方式。季度登记截止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年度登记时长为一个自然年,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30日。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致险因素超出管控范围,或出现新的致险因素,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概率显著增加或预估后果加重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异常信息进行动态登记。

第三十五条 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经评估确定等级降低或解除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予以销号。

第三十六条 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管控失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结束后,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明确改进措施。评估总结应报送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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