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据管辖权限,将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备重大隐患等不良行为记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第四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能力。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且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条件,或未按督办要求整改重大隐患,或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担隐患治理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其承担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治理相关支持工作,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主体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未履行督办责任、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