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经 河北省政府授权,河北省大气办对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及定州、辛集市下达了1号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令,以强化污染减排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效降低区域性大气污染传输的影响。
1号调度令提出,对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及定州、辛集市的水泥、铸造、钢铁、火电、焦化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实施生产调控措施。其中,水泥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且达标排放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一律错峰停产。铸造行业中,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原则上于2017年1月1日至2月28日错峰停产,其他企业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错峰停产。钢铁、火电、焦化等行业和燃煤锅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
1号调度令提出,各相关市要认真组织有关企业提前制定实施生产调控方案,确保按期落实调控要求,并确保设备和电网运行安全,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级工信、环境监察部门对上述行业落实生产调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企业严格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对于无正当理由且未按照调度令要求进行整改的,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大气办派出调查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视具体情节,追究各级各相关部门履职责任和企业的治污主体责任。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落实调度令情况,将纳入对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政绩考核。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