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出台,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4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给予处分的4种行为主要是指,不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未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规定提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按规定与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未经专项培训擅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业务收取费用的;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将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