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全文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施工企业按规定用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监理单位必须依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安全监理规程、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监理单位发现危及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
四、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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