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全文
沧州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泊头清真寺实施消防工程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文物局的50万消防款已拨付泊头,鉴于此次消防款与完成整个清真寺的消防工程尚有较大差距,请你们按照原设计方案,制定工程期限,分期施工。国家的消防款必须全部用于清真寺消防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二、同意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施工招标,施工者必须是具备承担招标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此次招标应确定在首期工程范围。
三、工程结束后必须请当地消防部门进行阶段性工程验收。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