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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物局关于泊头清真寺实施消防工程的批复简介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文件全文 沧州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泊头清真寺实施消防工程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文物局的50万消防款已拨付泊头,鉴于此次消防款与完成整个清真寺的消防工程尚有较大差距,请你们按照原设计方案,制定工程期限,分期施工。国家的消防款必须全部用于清真寺消防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二、同意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施工招标,施工者必须是具备承担招标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此次招标应确定在首期工程

文件全文

沧州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泊头清真寺实施消防工程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文物局的50万消防款已拨付泊头,鉴于此次消防款与完成整个清真寺的消防工程尚有较大差距,请你们按照原设计方案,制定工程期限,分期施工。国家的消防款必须全部用于清真寺消防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二、同意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施工招标,施工者必须是具备承担招标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此次招标应确定在首期工程范围。

三、工程结束后必须请当地消防部门进行阶段性工程验收。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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