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全文
河北省环保厅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2014年版)
(行政许可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3项,共计14项)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终审部门 |
备注 |
12001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
需由交通运输等部门初审 |
建设单位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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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部委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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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 |
省环境保护厅 |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
产生危险废物单位 |
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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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 |
省环境保护厅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
申请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
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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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冀法审〔2007〕17号)第四条 |
排污单位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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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 |
省环境保护厅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条 部委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3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转出、转入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
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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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 |
省环境保护厅 |
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核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
申报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企业 |
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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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选择入海排污口位置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
排污企业 |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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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 |
省、设区市、省直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省、设区市、省直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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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 |
省环境保护厅 |
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十六条 |
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 |
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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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 |
省环境保护厅 |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
原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园区内企业 |
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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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的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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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
省环境保护厅 |
提出新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10月9日)第十二条第二款 |
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 |
省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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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部委文件:《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2号) 部委文件:《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 省政府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 |
项目建设单位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