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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力条例电力设施保护

2022/07/1678 作者:佚名
导读: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发电、变电设施基础用地范围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木材、秸秆、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物品或者焚烧物品的;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炸鱼、放风筝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向电力线路设施、风光储发电设施、光伏板、风机叶片等射击、抛掷物体的; (四)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

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发电、变电设施基础用地范围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木材、秸秆、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物品或者焚烧物品的;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炸鱼、放风筝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向电力线路设施、风光储发电设施、光伏板、风机叶片等射击、抛掷物体的;

(四)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电力生产及其辅助设施的;

(六)擅自攀登电力设施或者擅自在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物品的;

(七)在电力设施的地下及周围进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开采作业的;

(八)擅自在地下电力电缆通道内布设其他管线的;

(九)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

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电力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应当征求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力设施产权所有人的书面意见,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因违章施工作业,引发电力线路事故并造成损失的,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线路的安全巡查,发现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内的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予以修剪;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修剪。

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二十四条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办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交单位开具的证明;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单位名称或者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规格、数量和去向等内容;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购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在二年以上。

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二十五条

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与电力线路设施之间一般不得交叉跨越、搭挂。因路径原因确需交叉跨越的,后建方应当征得先建方同意,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线路安全。

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二十六条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及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易引发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周围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及其周边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电力设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二十七条

电力设施弃用或者报废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未及时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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